法律上對彩禮的規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其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2)項、第(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彩禮不能簡單的以婚前或婚后財產而論,如果離婚涉及到分割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首先確定是否予以分割,至于具體分割多少,要看看彩禮現存的狀況:
如彩禮是否已經用以償還共同的債務、彩禮是否已經用于雙方共同的生活、彩禮現存的數額多少等。
總的來說,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基本規則為: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此外,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