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欠錢不還”、“不接電話”、“直接消失”的人,有兩個方法解決。
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一般為3年),直接向原告(債權人)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債務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要保留好相關證據,比如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號、合同、郵件、手機短信、錄音、匯款記錄等,及時起訴讓債務人還錢。
二、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款項。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