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婚前債務,顧名思義,即是結婚之前,以一方名義所承擔的債務。
那么重點來了,婚前個人債務雖然是結婚之前的個人債務,但這可并不表示在結婚以后就一定不用由另一半一起承擔償還責任了。
主要看夫妻一方婚前的債務是否用于婚后夫妻生活,如果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可以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否則的話一律按照夫妻個人債務處理。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若是婚姻中,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被用于了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債務的性質也就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由婚前個人債務轉變成了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