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還沒領離婚證,離婚協議未生效,可以反悔
民法典規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需等待三十天冷靜期,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并上交民政局,由民政局審核蓋章并下發離婚證后,簽署的離婚協議才會產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一式三份,均由民政局蓋章,雙方各執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正式蓋章的離婚協議才是生效的。所以,只要雙方沒有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上未蓋章,那么簽署多少份離婚協議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可以隨時更改。
(二)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可以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0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自愿在婚姻登記機管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后,一方或者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于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對提交的協議只進行行政上的形式審查,至于協議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則缺乏保障,因此,才有必要給予一定的司法救濟途徑。如發現一方虛構事實、捏造緣由欺詐對方簽署對自己顯著不利的協議,則構成欺詐行為。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生病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或與之相當的程度下,迫使其簽訂了明顯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協議的行為,則構成乘人之危的脅迫行為。上述兩種狀態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應予撤銷。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必須在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或自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出一年則法院不予受理。
(三)發現隱匿、轉移、變賣、揮霍、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另行起訴分割
民法典第1092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簽訂離婚協議后,發現另一方有隱藏的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再行分割該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84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下簽訂的離婚協議,財產部分應屬無效
法律規定,法律行為有效需滿足三個條件: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不違背強制性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如在對方患有嚴重生理或心理疾病、無法分辨自身行為、缺乏監護人監管的情況下簽署了對其合法權益明顯致損的協議,則該協議關于財產處理的部分無效。監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上,在沒有離婚前,轉移財產完全屬于夫妻一方的正常行為。
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使用,除了日常生活所需不需通知外,對重大財產應當履行相應通知義務,有的甚至于需要另一方同意如夫妻共同房屋、汽車的買賣等,否則,夫妻另一方擁有相應撤銷權。